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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风险

            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浏览量:16450

            近年来,债权人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多,国务院国资委组织课题组对此类法律风险进行了研究,应当引起集团类企业的重视。

            1、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为阻止股东滥用所出资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据股东与公司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人格是独立的、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进而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例1:A公司卖给B公司一批货物,B公司的货款一直由其股东C公司支付,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仍有部分货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和C公司财务混同为由,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B公司和C公司就未支付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A公司从某商业银行贷款80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某商业银行了解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其配偶名义还控制着B公司,A、B两家公司主营业务相同,资金往来频繁,且近几年,B公司实力日渐强大,而A公司却不断萎缩。最后,某商业银行以A、B两公司财产界限不清、存在人格混同为由,将A、B公司起诉,法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B公司对A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针对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恶意逃废债务而专门设计了两项反制措施:一是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主体要件:法人格否认适用的主体是对公司握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行为要件: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回避契约义务、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从而导致公司形骸化等。主观要件:股东的行为是故意的。结果要件: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且行为和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那么,哪些情况下公司会被刺破公司的面纱呢?如何防范?

            只要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的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则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1)人员混同,典型的形式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股东与公司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重叠现象。最高法有关判例指出,公司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的同类人员混同,则导致公司独立性丧失。

            表现:股东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存在高度重合;缺乏法定程序,由股东直接委派或任免公司的董事、高管或关键工作人员;股东与公司在诉讼中委托同一位职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等。

            防范措施:尽量避免主要负责人交叉任职;委派董监高人员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采用提名方式,由公司按程序办理;避免在诉讼中委托同一位职员同时作为股东和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2)业务混同:股东与公司的业务很难区分,交易活动中,形式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股东与公司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出现混同。

            表现:股东与公司在企业宣传中不区分主体;商业交易中同时参与履行合同;股东与公司共用业务联系人参与同宗交易;股东与公司共用营业场所等。

            防范措施:经营范围相似或一致时,业务宣传应适当分离,共同推广时注意提示;开展业务中必须共享资源时,应办理授权许可手续并尽量支付费用;避免共用业务联系人;公司登记地点同一时,尽量登记不同的楼层房号。

            (3)财务混同:也称财产混同,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没有真正分开。

            表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户混用,代收代付款项不进行结算;交叉使用、管理重要资产;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的财务管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

            防范措施:独立使用各自账户,明晰款项归属;避免交叉使用、管理重要资产;避免干预关联企业的财务管理;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

            (4)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其他情形。

            表现:股东采取关联交易、违规调回未分配利润等措施逃避对外债务;股东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请示批复代替公司治理机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经公司决策会议作出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控股股东擅自让全资子公司无偿使用其他子公司的财产。

            防范措施:重视公司章程制定,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对公司特定事项的决议机关、决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尊重公司人事自主权,通过股东会依法选举更换董监高人员,避免直接任命;以财务管理服务为主,避免对子公司资金直接控制使用,规范资金划转行为,保持公司财务独立性和独立财产权;通过下级公司决议程序落实股东意志,避免直接干预下级公司生产经营;规范关联交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交易条件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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