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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立遗嘱有多重要,你知道吗?

            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浏览量:15937

            微信朋友圈曾有一个帖子被刷爆,题目是《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帖中讲述了由于父母没有立遗嘱,独生子女想把房屋过户时遇到重重困难和周折。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此,独生子女父亲去世时,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会由爷爷奶奶、独生子女的母亲和独生子女本人继承。而由于独生子女的奶奶过世前也没有订立遗嘱,所以奶奶应继承的那部分房产就会发生转继承,继承人包括爷爷、她的子女、她的父母。因此,独生子女无法全额继承父母房产。如果理论上可继承的份额是7/8,剩下的1/8产权则属于多个亲属,就是用脚板想都知道这里面会有多少纠葛。其实父母在世前可以通过立遗嘱或者办理赠予公证,也可以在独生子女的奶奶生前在精神意识良好的情况下办理自愿放弃继承的公证。所以,我们在这里呼吁大家,在继承方面的问题上,只要未雨绸缪早立遗嘱,都可以妥善解决。早立遗嘱,可免除家人处理后事麻烦。

            一、立遗嘱的必要性

            1.便于明确遗产范围。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或其他原因,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又在何处,价值多少……而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机会或者因为继承人年龄小不方便告知继承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其身后的子女或亲属就无法查找这些遗产,不但会给亲属带来很多麻烦,也可能引起互相猜疑。

            2.便于把财产留给想给的人。遗嘱的优点是公民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这一优点恰好满足了人们的感情需求。

            3.便于确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一点主要是针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而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管人们对此作何种道德评价,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没有提早立遗嘱,被继承人出现意外以后,如何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便成了大问题,所以早立遗嘱可以更明确继承人的范围。

            二、一份合格遗嘱的四个条件

            1.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目前,我国遗嘱的形式分为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流程较为规范,一般由公证机构引导完成。(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公历日期;(3)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遗嘱全过程并在遗嘱上签字,同时提取若干将来可供笔迹鉴定的检材;(4)书写遗嘱应尽量使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迹很难进行笔迹鉴定;(5)遗嘱订立过程全程录音录像;(6)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2.遗嘱详细列明遗嘱人的财产清单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详细列明遗嘱人的财产清单,即对遗嘱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分类或一一列举,并简要注明该财产的基本情况。

            3.遗嘱对遗产做出明确清晰的分配方案

             遗产的分配方案,即哪些遗产由什么人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在进行遗产分配时,需注意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方案还需符合公序良俗。

            4.遗嘱应当备有特殊安排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人在对遗产做出分配方案后,还应考虑发生上述情况时的特殊安排;例如:“如果配偶先于我去世,或者她放弃、丧失继承权,则本应由其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孩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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