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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LGB商标因涉嫌 “打低俗擦边球”被判无效

            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8月30日 浏览量:14985

            随着网络文化的兴起,许多生活用语被赋予了新的网络含义,其中的很多词语申请注册了商标。“MLGB”这个商标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是主持人李晨和歌手潘玮柏于2008年共同创立的“潮牌”之一,后由上海俊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1年获得核准。2019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认定,“MLGB”商标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且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判决该商标无效。判决书还写明了少数人的反对意见,这一罕见的判决撰写形式,也反映了对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理解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实践中,法院和商标管理部门一般通过商标标识本身的含义、相关公众的认识、申请者主观因素、司法政策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评价。

            一、基于商标标识本身的含义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不应仅局限于商标标识本身,还应深层次的考虑标识背后所蕴涵的政治、文化、社会背景,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公众对标识的通常含义认识。例如,“特朗普”为美国普通的姓氏,本身无特殊的含义,但因“特朗普 ”成为美国总统,商标局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驳回了“特朗普”商标的申请。类似的案件还有“郭晶晶”案、“刘德华”案等。这些商标的标识本身并不具有不良影响的因素,但审查机关考虑了标识蕴涵的通常含义而均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就 “MLGB”商标案而言,标识本身并不具有低俗、令人反感的含义,但在当前网络语言环境下,社会公众已普遍将“MLGB”指代“妈了个逼”。

            二、基于相关公众的认识因素考量

            在商标法语境下,通常认为应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的主体。比如,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就是根据商标所指向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就标识是否已成为通用名称,也是以相关公众普通认识为判断标准。那么,什么是相关公众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例如,著名“非诚勿扰”商标争议案件中,金阿欢商标注册服务的相关公众主要为婚姻中介、介绍消费需求的社会群体,而观看婚介类电视娱乐节目的相关公众绝大多数是为了享受节目娱乐性,而不以婚姻中介服务为需求。因此,广东省高院认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不构成对金阿欢商标的侵权。同样,在“MLGB”案中,多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的主要消费群体为猎奇心理较强、追求彰显个性的青年群体,恰恰这些群体几乎百分百的是网络的使用者,几乎都知道“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的指代关系。 

            三、基于申请者的主观因素考量

            通常,为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不良影响属于禁止注册的条件,是立法者对注册商标的限制。因此,不以商标注册申请主体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主要要件。但是,在具体个案判断中,申请商标时仍应考虑商标申请主体的主观因素。具体到本案,即使如上海俊客公司所述:“MLGB”指代的含义为“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 ”,但普通大众更容易将“MLGB”指代为“妈了个逼”。同时,上海俊客公司还申请了“caonima”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

            四、基于司法政策的价值取向考量

            不良影响条款作为概括、兜底条款,给了司法裁判者较大的解释适用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实际上在个案中充当了道德的裁判官。 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对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的判断,司法机关一般采用审慎的原则,对于有些商标标识采用宽容的态度。例如,“霸道BADAO”商标案,反对者认为公序良俗应当仅限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霸道”尚属于仍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但在涉及宗教、政治等较为敏感的文化,会采用严格的态度,遵循“政治正确”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泰山大帝”商标案中指出:“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因此,“MLGB”商标被判无效,是基于不良影响的立法目的、主观因素、司法政策价值取向、网络文化等多重因素考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不难发现,目前互联网环境下对商标申请中适用“不良影响”这一兜底条款的复杂性,商标申请者在标新立异的过程中需要谨慎为之,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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