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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这三大亮点你了解多少?

            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7月31日 浏览量:1311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法》相比,有多处修改,特别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修订了婚姻效力的规定、拓宽了婚姻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对离婚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这些立法上的新变化将对稳定婚姻关系、促进离婚财产公平分配起到怎样的作用?本文精选四大亮点,为你解开迷思!

            亮点一:增设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对登记离婚设置了门槛,设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这一修改最受关注。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后,离婚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增设该规定的初衷是:立法机关希望申请离婚的夫妻在情绪冷静后确定是否有真实的离婚意愿,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由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未区分具体情形,这一立法上的创新也饱受争议。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协议离婚都是冲动离婚。对于存在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如果也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就无法实现立法意图,也不能保护受害者及无过错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在具体落实中区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亮点二:修订“婚前患有医学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1. 隐瞒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从无效变为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作了修改,删除了患有医学疾病属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而在可撤销婚姻中规定: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时,另一方享有撤销权,从而将婚姻是否有效的选择权交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的立法思想。

            2. 疾病范围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变更为“重大疾病”

            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患有这三类疾病的人员若婚后疾病尚未治愈,则该婚姻关系可以经法院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则将上述疾病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变更为“重大疾病”,也并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据此,在相关部门未对婚姻家庭编“重大疾病”的范围进行明确之前,对可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情形的判断应结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进行综合把握。

             3. 对于疾病是否在“婚后尚未治愈”不再作要求

            现行《婚姻法》针对因疾病而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前提是,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即假如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该婚姻仍为有效婚姻。

            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当事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婚后是否治愈不再作要求,只要当事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即使婚后其重大疾病已治愈,另一方仍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亮点三:拓宽婚姻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便夫妻双方间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要求。家庭生活中,总有一方会为家务活动多付出,此条规定肯定了婚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鼓励弘扬家庭美德。

            亮点四:提高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1.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无过错方的权益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反映了不仅要从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

            2.完善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对该条作了修改,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增加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五种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如此修改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拓宽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没达到同居的程度,也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同样可以据此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3. 增加了离婚财产分配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是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充分表明了立法者倾向于更好地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利益的态度,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好地履行婚姻中的忠实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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