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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见,24%——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

            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8月27日 浏览量:15108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取代了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新规最大亮点无疑是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而缓解了借款人的压力。本文将就民间借贷新规中的几大重点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1.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了完善

            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为与民法典确定民事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保持一致,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其他组织”替换为“非法人组织”,表述更为准确。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锚定四倍LPR,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24条,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取代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例如,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3.民间借贷债权类型从“两线三区”变为“一线两区”

            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31条按贷款年利率确定了两线三区,以区分保护与不保护债权的界限。一是约定年利率24%以下的受司法保护;二是年利率24%-36%为自然债务,即出借人请求支付不受司法保护,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借款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三是约定年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民间借贷新规不仅将年利率24%的标准修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而且取消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的规定。因此,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利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新规第30条规定,无论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约定,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新增并修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新规第14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为无效合同;第2项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为无效合同。此处修改的核心是删除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高利”、“牟利”这三个合同无效的限制性条件,将导致不论借款人是否善意、不论转贷是否牟利,民间借贷合同均可因构成非法转贷而无效。

            (2)“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新规增加第3项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行为敲响了警钟。同时社会上一些主体经常开展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经营活动,其合同将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需要引起重视。此处新增内容与《九民纪要》关于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规定一脉相承。《九民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3)其他无效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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