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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读三: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

            来源: 日期:2021年08月20日 浏览量:6801

            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读三: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修改,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立法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特定严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营养改善,未成年人成熟期提前,获取信息的能力、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能力也随之提高,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些未成年人表现出来的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都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范畴,对极端残忍恶劣的案件依然适用低于14岁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无法平衡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此,立法部门响应社会发展对于制度的需求,通过修法作出了审慎回应。

            二、条文解读

            (一)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满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条件。即必须是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

            2.要满足“情节恶劣”的条件。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包括行为人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采用残忍手段、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行为人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核准追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必经程序。这是为了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应当由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二)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专门教育矫治。

            对于实施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进行专门教育矫治。什么是专门矫治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的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非审判时的年龄。此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据此,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也是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非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这里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后从宽处理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三)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具体到个案,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并不是指核准追诉的,就一定追责,还需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和事实情况等,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的,判决生效后,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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