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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

            来源:法庭内外 日期:2023年08月10日 浏览量:5723

            今年以来,假期旅游异常火爆,各地接连推出品种繁多的旅游产品,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等乱象时有发生。    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根据原国家旅游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违背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

            《意见》明确,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每个旅游者都希望获得物美价廉的旅行体验,但有的旅行社通过假借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形式诱骗旅游者,然后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披着便宜、超值等低价“外衣”,实际却暗藏着损害游客利益的各种陷阱。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该擦亮双眼,莫贪便宜图小利,以免上当受骗。一旦遭遇“不合理低价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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