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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来源:安全部 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浏览量:15223

            1.目的

            为对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部负责对二级集团公司危险物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3.2 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公司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3.3三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危险物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与日常安全管理。

            4.危险物品的管理

            4.1三级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

            4.1.1危险物品的采购

            4.1.1.1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的实际需要编制危险物品采购计划,经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从具有危险物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物品。

            4.1.1.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不得采购。

            4.1.2危险物品的运输

            4.1.2.1装卸和搬运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危险物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1.2.2危险物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4.1.2.3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危险物品。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车厢不得载人。禁止用叉车、电瓶车运输危险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运载危险物品时,排气管必须装配阻火器,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4.1.2.4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安全标签不规范、危险物品标志缺失的危险物品货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4.1.3危险物品的储存

            4.1.3.1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4.1.3.2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由专人负责管理。

            4.1.3.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4.1.3.4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4.1.3.5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1.3.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采取避光措施。

            4.1.3.7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4.1.3.8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1.3.9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1.3.10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1.3.1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不得超装。

            4.1.3.12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贮存有毒物品区域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通讯和报警装置。

            4.1.4危险物品的使用

            4.1.4.1使用危险物品的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4.1.4.2使用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的维护保养,技术设备中心负责对以上装置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4.1.4.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规定,禁止穿戴尼龙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用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4.1.4.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输送、转移应充分考虑静电安全:

            4.1.4.4.1使用泵时应控制物品的流速,操作规程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4.1.4.4.2阀门、管道的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整可靠;

            4.1.4.4.3开瓶阀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4.1.4.5危险物品的储存、消耗数量,应由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后,记录在危险物品管理台账上。

            4.1.5危险物品的应急处置

            4.1.5.1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危险物品火灾、泄漏等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1.5.2当发生危险物品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三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

            4.2 二级集团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

            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三级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4.3集团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部负责对二级集团公司危险物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考核的业绩之中。

             

             

            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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