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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旅游集团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

            来源: 日期:2018年08月24日 浏览量:19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

            1.为规范和加强陕旅集团公司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的运行管理,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本着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参照《陕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陕车改发〔2015〕1号),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旨在通过车改,实现交通费用节约、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有效,形成符合企情的新型公车制度。

            3.陕旅集团全系统推行公车改革。改革公车实物供给模式,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

            4.公车指因保障经营和业务等需要配备的、总部及各级下属各企业的工作用车,分为轿车型公车和商务型公车。

            (1)集团下属二级、三级企业的轿车型公车数量须严格控制,各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车数量。原则上,集团下属企业只配备一台轿车型公车,并不得供领导专用。目前,有多台轿车型公车的企业不得再购买新车,旧车全部报废后才可购车。

            (2)集团系统商务型公车按《关于集团系统商务及工程现场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陕旅集团办字[2015]27号)文件执行。

            5.退休、离任或调离集团系统的人员配备的公车,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范围及要求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车改革按照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提倡车改,自愿参与。

            2.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及其他享受总助待遇人员要求进行车改。

            (1)截至目前未配备公车的,不再配备公车,一律按本办法之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2)对于已经配备公车的,一是退回公车,参与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二是不参加公车改革的,继续使用公车,但不得配备专职司机,不得享受公务交通补贴。车辆报废或工作变动时,按本规定办。

            3.集团公司总部中层(正、副职)全部实行车改,即不再配备公车,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4.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班子成员参(按)照此办法实行,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5.原延安公司、西安公司、西咸公司的班子成员已经车改的,按原各企业车改规定领取购车补贴,直到领完为止(包括工作调动的班子成员,但不包括已离开陕旅集团系统的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调入以上三家企业的、未进行车改的班子成员,不再执行购车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6.宾馆类企业、博凯置业公司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所需的车辆(含轿车型公车、商务型公车)可保留。

            第三条  改革方式

            对列入以上参改范围的集团系统管理人员实行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常驻地公务出行时,不再另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第四条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职级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每人每月1700元,总经理助理级每人每月1400元,总部部门正职每人每月1240元,总部部门副职每人每月1150元。

            第五条  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企业负责人年薪范畴,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

            第六条  参与车改的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如有任职变动,自次月起,公务交通补贴随之相应调整。

            第七条  根据社会出行成本的变化,按照中省有关要求,集团公司办公室将适时提请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第八条  内退人员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九条  病假、产假、事假、探亲假等连续请假半个月(含)以上的,当月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年休假期间,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  车改后公车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车改后保留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总部和各企业都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车使用管理程序,确保每辆公车每次公务出行的信息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总部及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保障非经常性的公车使用需求。如遇集体活动或前往外地,可采取公车派遣方式。

            第十二条  非参改人员的公务交通方式,在办理重要、紧急事务时,可采取公车派遣;在办理一般事务时,原则上采用社会化方式

            第四章  公车购置

            第十三条  集团下属企业正职负责人的公车、企业保障经营和业务需要的轿车型公车的购置及更换,排气量原则上控制在1.8升(含)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

            第十四条  集团下属企业购买或更换配备轿车型公车,须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第五章  公车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车的处置指集团系统公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应当核减取消的公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根据省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公车处置

            集团总部的车辆处置工作由集团办公室、财务与资本运营部、监察室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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